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7W

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杭州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為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提高機關工作效率,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要求,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該辦法共七章五十二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提高機關工作效率,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按照《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要求,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下統稱各機關)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經費管理、資產管理、後勤服務以及資源能源節約等各項事務。

第三條 本市機關事務工作遵循集中統一、保障公務、務實高效、厲行節約、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機關事務實行統一管理,明確主管部門,規範機構職能,加強人員配備,統籌配置資源。各機關應當對本機關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並指導區、縣(市)機關事務工作。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機關事務工作。

本市各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建設、國土資源、規劃、機構編制、外事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運行經費、資產管理、後勤服務和能源資源節約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機關事務管理的效率。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機關事務管理規定的行為的,可以向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舉報。

相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按照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本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本級機關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市、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九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執行和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支出。市、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用定員定額的方式,核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條 各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採購預算編制年度政府採購計劃,並按照計劃實施政府採購。需要追加或者調整政府採購項目的,應當同時追加或者調整政府採購預算。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劃的項目,不得組織實施,不得支付採購費用。

第十一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採購機關運行所需的貨物和服務。

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採購項目以及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採購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採購,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採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採購程序。

集中採購目錄以外、採購限額標準以下的採購項目,各機關應當制定採購管理制度並按照制度實施採購。

第十二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並制定支出計劃,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各機關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報銷相關費用。

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應當按照規定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本市實施公務卡結算制度。各機關發生的各類公務支出,除按照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以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集中辦公區域機關運行經費會計集中核算,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建立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評價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並根據統計分析結果,適時調整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市、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本級機關資產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下,結合機關資產的形態和性質,分類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具體制度。

各機關應當加強對本機關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同級財政、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基本需求,分類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配置的數量、價格和最低使用年限。

各機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狀況,編制年度資產配置計劃,經審核的計劃作為財政部門核定預算的依據之一。尚未制定資產配置標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控制。

第十八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整合機關資產資源,建立統一調劑使用制度。

各機關長期閒置、超標準購置或者低效運轉的資產以及因召開重大會議、舉辦重大活動等臨時配置的資產,應當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關資產管理公物倉,對閒置資產實施集中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不能調劑或者不能繼續使用且尚未報廢的,應當依法採用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並按照規定核銷相關資產。處置機關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市、區、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制度,建立機關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各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建立本機關的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記錄資產採購、入庫登記、保管清查、領用交回、報廢(損)等信息,並及時將資產信息錄入機關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資產,並定期清查盤點,進行賬實核對,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確保資產安全和完整。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各機關不得出租、出借機關資產,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機關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機關用地佈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並徵求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存量用地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和街道辦事處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辦公用房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辦公用房,包括辦公室用房、服務用房、設備用房、附屬用房、技術業務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

第二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權屬登記。市級各機關的辦公用房由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作為權利人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區、縣(市)各機關及街道辦事處的辦公用房由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作為權利人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鄉(鎮)人民政府的辦公用房由鄉(鎮)人民政府作為權利人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

第二十四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以及本市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標準,根據各機關的人員編制、用工計劃和工作需要,核定辦公用房面積。

發生機構分立、合併或者職能調整情形的,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定變動後的辦公用房面積。

各機關超出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或者機構撤銷、合併等原因需要騰退的辦公用房,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第二十五條 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在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確實無法調劑,需要租賃解決的,各機關應當向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經濟適用、方便辦公的原則租賃辦公用房。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辦公用房的設計使用功能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擅自進行裝修、維修或者改造。

各機關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擅自將辦公用房調整給下屬單位使用。已經出租、出借的,應當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第二十七條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不得違反國家的政策性規定。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市規劃、鎮規劃或者鄉規劃,並按照莊嚴、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實施。

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審批手續。

本市推行機關辦公用房統一建設,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作為建設單位組織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實施。實行統一建設前,各機關自行組織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實施的,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指導,並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機關辦公用房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維修改造;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年度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計劃和資金預算,報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各機關使用的辦公用房需要維修改造的,應當向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籌決定是否納入維修改造計劃;機關辦公用房存在安全隱患的,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納入維修改造計劃。機關辦公用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重要設施設備受到嚴重損毀、影響正常辦公,需要立即維修的,使用機關可以立即組織維修,並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非集中辦公區域辦公用房,維修改造規模較小且使用資金量較少的,可以由各機關自行實施維修改造。自行維修改造規模及資金限額由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的範圍和標準,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後勤服務資源。各機關不得超出規定的範圍和標準提供後勤服務。

集中辦公區域機關後勤服務由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籌實施;非集中辦公區域機關後勤服務應當接受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推進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

各機關應當根據後勤服務的範圍和標準,按照政府採購的相關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後勤服務單位,承擔後勤服務保障工作。實施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提供的,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核減各機關相應的人員編制。

第三十一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各機關應當參照合同示範文本,與委託的後勤服務單位訂立合同,並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機關後勤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對後勤服務單位的履約情況、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評價。

各機關應當按照機關後勤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的要求,採用問卷調查、意見徵詢、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等方式,對機關後勤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和滿意度測評。評價和測評結果應當在服務場所內公示,並作為費用撥付、合同續訂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機關應當將辦公場所物業管理服務購買量納入財政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序申報。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確定本級機關物業管理服務購買標準和數量,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核撥。

第三十四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公務接待管理機構制定本級機關公務接待的範圍和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範圍接待、超標準開支。

本市實行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公務接待清單,如實記載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事項。公務接待清單應當和公務來函共同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第三十五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會議管理,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利用各機關內部會議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支出。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重要會議的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並加強對區、縣(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指導。各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以及本市的有關規定,規範公務用車購置、使用、管理。

本市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對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用於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等定向化保障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和標準從嚴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三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規定,從嚴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機關業務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的機關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市)公安機關以及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集中辦公區域的安全保衞工作,維護正常辦公秩序。

第五章 節約資源能源

第四十條 各機關應當集約節約利用資源,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傢俱、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的規定,負責本級各機關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各機關應當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培訓,建立能源消耗計量報告制度,實施能源消耗分户、分類、分項計量,並按年度將能源消耗數據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辦公建築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建築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按照規定設置建築能耗監測系統,並接入建築節能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四條 鼓勵各機關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節能服務機構對現有辦公建築進行改造;依照合同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費用,可以作為能耗費用列支。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同級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各機關節約用水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各機關應當按照水資源分類定額的要求實施目標責任管理,採用節水技術和設備,節約利用水資源。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各機關節能工作目標考核的具體辦法,組織開展各機關節能的各項監督、檢查、考評和公示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開展垃圾分類工作,建立廢舊物集中處理制度,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祕密、工作祕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銷燬。

第四十八條 各機關應當根據工作實際利用信息化技術,推進無紙化辦公和移動辦公,提高行政效率。

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不得重複建設。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採購計劃,組織實施政府採購和支付採購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的;

(四)違反規定出租、出借機關資產,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使用機關資產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的;

(五)拒不交還違反規定使用的辦公用房的;

(六)擅自租賃辦公用房,或者擅自建設、維修改造辦公用房的;

(七)未按照規定填寫公務接待清單的。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