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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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和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激勵其擔當作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的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文       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頒佈時間:2021-05-26

實施時間:2021-07-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和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結合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職權法定、權責一致、過罰相當、約束與激勵並重、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失職追責、盡職免責。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和推動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各所屬機構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執法依據,編制權責清單,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制修訂情況及時調整。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權責清單為基礎,將本單位依法承擔的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所屬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

分解落實所屬執法機構、執法崗位的執法職責,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本單位的行政執法權限。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照權責清單,對直接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重要權責事項,按照不同權力類型制定辦事指南和運行流程圖,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眾公開。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構成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行政執法責任。法律、法規對具體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構成要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且情節嚴重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條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無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者變相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對符合行政處罰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辦案人員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者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六)違反相關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且情節嚴重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

(七)違法擴大查封、扣押範圍的;

(八)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九)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截留、私分、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物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款項的;

(十一)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十二)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

(十三)對屬於市場監督管理職權範圍的舉報不依法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十五)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

(十六)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七)泄露國家祕密、工作祕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不構成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不應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一)因行政執法依據不明確或者對有關事實和依據的理解認識不一致,致使行政執法行為出現偏差的,但故意違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對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作出錯誤判斷,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三)依據檢驗、檢測、鑑定報告或者專家評審意見等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且已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

(四)行政相對人未依法申請行政許可或者登記備案,在其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未接到舉報或者由於客觀原因未能發現的,但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除外;

(五)因出現新的證據,致使原認定事實或者案件性質發生變化的,但故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證據的除外;

(六)按照年度監督檢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檢查計劃已經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進行監督檢查,但未超過法定或者規定時限,行政相對人違法的;

(七)因科學技術、監管手段等客觀條件的限制,未能發現存在問題或者無法定性的;

(八)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非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直接引起的;

(九)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已經依法查處、責令改正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因行政相對人拒不改正、逃避檢查、擅自違法生產經營或者違法啟用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等行為造成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的;

(十)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

(十一)發現上級的決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錯誤,已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的意見,上級不予改變或者要求繼續執行的,但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或者文件的除外;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難以克服的因素,導致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應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

第十二條 在推進行政執法改革創新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執法責任。但是,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發現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線索,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程序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追究行政執法責任,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依據,綜合考慮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員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存在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的工作人員,可以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形的,可以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並可以作出調離行政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免予或者不予處分。

從輕、減輕以及從重追究行政執法責任的情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涉嫌違犯黨紀或者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對同一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監察機關已經給予政務處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等有權機關、單位介入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要求對有關工作人員是否依法履職、是否存在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等問題,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論證並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作為有權機關、單位認定責任的參考。

第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法定程序或者有礙執法公正的要求。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執法裝備、後勤保障等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職遭受不實舉報、誣告以及誹謗、侮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激勵機制,對行政執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行為。

第二十四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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