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援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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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援助管理辦法

對外援助管理辦法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務部2021年8月31日聯合發佈部門規章《對外援助管理辦法》(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令2021年第1號),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務部

文       號: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

頒佈時間:2021-08-27

實施時間:2021-10-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援助的戰略謀劃和統籌協調,規範對外援助管理,提升對外援助效果,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對外援助資金向受援方提供經濟、技術、物資、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動。

第三條 對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建立外交關係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發展中國家,以及以發展中國家為主的國際組織。

在人道主義援助等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發達國家或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外交關係的發展中國家也可以作為受援方。

第四條 對外援助致力於幫助受援方減輕與消除貧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態環境,促進受援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增強受援方自主可持續發展能力,鞏固和發展與受援方的友好合作關係,促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五條 對外援助應當堅持正確義利觀和真實親誠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贏;尊重受援國主權,不干涉他國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量力而行,盡力而為,重信守諾,善始善終;因國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樣,注重實效。

第六條 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以下簡稱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擬訂對外援助方針政策,推進對外援助方式改革,歸口管理對外援助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向,編制對外援助項目年度預決算,確定對外援助項目,監督評估對外援助項目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外援助國際交流合作。

商務部等對外援助執行部門(以下簡稱援外執行部門)負責根據對外工作需要提出對外援助相關建議,承擔對外援助具體執行工作,與受援方協商和辦理對外援助項目實施具體事宜,負責項目組織管理,選定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或者派出對外援助人員,管理本部門的對外援助資金。

外交部負責根據外交工作需要提出對外援助相關建議。駐外使領館(團)統籌管理在駐在國(國際組織)的對外援助工作,協助辦理對外援助有關事務,與受援方溝通援助需求並進行政策審核,負責對外援助項目實施的境外監督管理。

第七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援助部際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對外援助重大問題。

第八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制定統一的中國政府對外援助標識,負責標識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對外援助政策規劃

第九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對外援助的戰略方針和中長期政策規劃,按照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十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國別的對外援助政策,按照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十一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對外援助總體方案和年度計劃,按照程序報批後執行。

第十二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對外援助方式的改革措施,並推動改革措施落實。

第十三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牽頭推進對外援助法制化建設,與援外執行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對外援助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建立對外援助項目儲備制度,蒐集、審核和確定具體國別的對外援助儲備項目,並對儲備項目實行動態管理。

對外援助儲備項目是編制對外援助資金計劃和預算,以及對外援助項目立項的主要依據。

第十五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擬訂對外提供援助的援款協議草案,與受援方進行談判,並以中國政府名義簽署協議。

第三章 對外援助方式

第十六條 對外援助資金主要包括無償援助、無息貸款和優惠貸款三種類型。

無償援助主要用於受援方在減貧、減災、民生、社會福利、公共服務、人道主義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無息貸款主要用於受援方在公共基礎設施、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優惠貸款主要用於受援方在具有經濟效益的生產型項目、資源能源開發項目、較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第十七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通過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等方式創新對外援助形式。

第十八條 對外援助以項目援助為主。

在人道主義援助等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受援方提供現匯援助。

第十九條 對外援助項目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成套項目,即通過組織或者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者其中部分階段,向受援方提供生產生活、公共服務等成套設備和工程設施,並提供長效質量保證和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二)物資項目,即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產生活物資、技術性產品或者單項設備,並承擔必要配套技術服務的項目;

(三)技術援助項目,即綜合採用選派專家、技術工人或者提供政策和技術諮詢、設備等手段幫助受援方實現某一特定政策、管理或者技術目標的項目;

(四)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即為受援方人員提供各種形式的學歷學位教育、研修培訓、人員交流以及高級專家服務的項目;

(五)志願服務項目,即選派志願者到受援方從事公益性服務的項目;

(六)援外醫療隊項目,即選派醫務服務人員,並無償提供部分醫療設備和藥品,在受援方進行定點或者巡迴醫療服務的項目;

(七)緊急人道主義援助項目,即在有關國家遭受人道主義災難的情況下,通過提供緊急救援物資、現匯或者派出救援人員等實施救助的項目;

(八)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項目,即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國際組織、社會組織、智庫等實施的項目。

第二十條 對外援助項目一般通過政府間援助方式實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中方負責實施;

(二)中方與受援方按商定分工合作實施;

(三)在落實中方外部監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實施;

(四)中方也可以同其他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實施。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外援助資金管理、援外優惠貸款管理,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 對外援助項目立項

第二十二條 受援方有援助需求時,應當將項目建議通過駐外使領館(團)向中方提出,駐外使領館(團)對受援方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國別政策審核並形成明確意見後報外交部和國際發展合作署,並抄報援外執行部門。

援外執行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出項目建議。

第二十三條 對外援助項目在立項前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

中方可以要求受援方提供擬立項項目的相關資料,作為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第二十四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組織項目前期論證,根據可行性研究結果確定項目,並按照程序批准立項。

第二十五條 對外援助項目立項後,國際發展合作署一般應當與受援方商籤政府間立項協議,明確協議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主要包括項目內容、資金安排、實施配套條件、相關税收減免、安全保障等。

第二十六條 對外援助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立項協議內容重大調整的,國際發展合作署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進行調整並與外方簽訂補充立項協議。

援外執行部門可以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出調整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中方同其他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等合作實施的對外援助項目,國際發展合作署一般應當與合作方商籤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優惠貸款項下的對外援助項目,國際發展合作署應當在承辦金融機構出具評審意見後按照程序批准立項,並與受援方簽署優惠貸款框架協議。

第二十九條 人道主義災難發生後,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緊急援助方案,並辦理立項。

第五章 對外援助實施管理

第三十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根據現行部門分工統籌安排援外執行部門組織實施項目。

援外執行部門依據立項批准內容組織實施對外援助項目,對對外援助項目的安全、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等負責,可以委託有關機構組織實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有關部門推動重大項目實施,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和商務部按照職責分工對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資格進行管理,制定有關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對外援助項目由中方負責實施的,援外執行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選定具體項目實施主體。

第三十四條 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不得將所承擔的任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第三十五條 對於無償援助和無息貸款項下的援助項目,援外執行部門一般應當與受援方商籤對外援助項目實施協議,明確規定對外援助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六條 對於無償援助和無息貸款項下的援助項目,援外執行部門一般應當與實施主體商籤對外援助項目實施合同,明確規定對外援助項目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三十七條 因外交、國家安全或者承擔的國際義務等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導致對外援助項目無法實施時,國際發展合作署按照程序報批後可以中斷或者終止對外援助項目。

援外執行部門可以向國際發展合作署提出中斷或者終止對外援助項目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對外援助項目執行完畢後,中方一般應當與受援方辦理政府間交接手續,商籤政府間交接證書。

第三十九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援外執行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援助出口物資口岸驗放機制。

除涉及國家實施出口管制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外,對外援助物資出口不納入配額和許可證管理。

第四十條 對外援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 對外援助人員是指政府或者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派遣執行對外援助任務的人員。對外援助人員在外執行對外援助任務期間享有國家規定的待遇保障。對外援助人員在受援方當地執行對外援助任務期間應當遵守中國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規,尊重受援方的風俗習慣。

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加強對對外援助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其派遣的對外援助人員在外執行對外援助任務期間享有相應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障。

對外援助人員在執行對外援助任務期間作出突出貢獻的,國際發展合作署和援外執行部門可以依法給予表彰。在執行對外援助任務期間犧牲的,國際發展合作署和援外執行部門可以依法報請有關部門評定為烈士。

第四十二條 對於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向國際發展合作署和援外執行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第六章 對外援助監督和評估

第四十三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執行部門建立對外援助項目監督制度,對對外援助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執行部門建立對外援助項目評估制度,制定對外援助項目實施情況評估標準,組織開展評估。

第四十五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執行部門建立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誠信評價體系,按照職責分工對實施主體參與對外援助項目過程中的行為進行信用評價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執行部門建立對外援助項目信息報送制度。

援外執行部門向國際發展合作署報送對外援助項目組織實施情況,以及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控制等重大問題。

駐外使領館(團)向國際發展合作署、外交部和援外執行部門報送對外援助項目境外監管中發現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投資控制等重大問題。

第四十七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會同援外執行部門依法建立對外援助統計制度,收集、彙總和編制對外援助統計資料。

援外執行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對外援助統計制度,定期向國際發展合作署報送統計數據及相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際發展合作署、援外執行部門依職權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可以並處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公開處罰決定:

(一)將所承擔的對外援助項目任務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二)未按對外援助項目實施合同履行義務或者遲延履行義務,影響項目正常實施,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挪用對外援助資金的;

(四)未按規定保證外派對外援助人員工作和生活待遇,未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障的。

對外援助項目實施主體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國際發展合作署、援外執行部門和駐外使領館(團)的工作人員在對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泄露國家祕密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對外軍事援助,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務部《對外援助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4年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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