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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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而制定的。

2006年12月11日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58號公佈,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最新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全文包括總則、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資質申請和審批、監督管理等共六章三十四條。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並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一)綜合資質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6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4、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60人,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一級註冊建造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二)專業資質標準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一級註冊建造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一級註冊建造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三)事務所資質標準

1、取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

2、合夥人中有3名以上註冊監理工程師,合夥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綜合資質

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二)專業資質

1、專業甲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2、專業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3、專業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三)事務所資質

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諮詢等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2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第十條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延續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准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併發放。

第十二條 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相應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或合夥人協議;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作簡歷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註冊執業人員的註冊執業證書;

(六)有關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技術和檔案等管理制度的證明材料;

(七)有關工程試驗檢測設備的證明材料。

取得專業資質的企業申請晉升專業資質等級或者取得專業甲級資質的企業申請綜合資質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原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複印件,企業《監理業務手冊》及近兩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監理工作總結。

第十三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工程監理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涉及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證書中企業名稱變更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手續,並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的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工程監理企業改制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股東大會關於企業改制或股權變更的決議、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關於企業申請改制的批覆文件。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合併的,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承繼合併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監理企業分立的,分立後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條 企業需增補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及電子文檔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予以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閲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範和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並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違法從事工程監理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報告該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後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註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辦理註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工程監理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工程監理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公眾有權查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

第二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工程監理企業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資質許可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工程監理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工程監理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設部頒佈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2號)同時廢止。

附件:1.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

2.專業工程類別和等級表

附表1: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

(單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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