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他項權證是否可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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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他項權證不像民眾在生活當中能夠經常見到的那些證件一樣,所以,很多人對他項權證的理解都有失偏頗。在越來越多的城鎮公民買房辦理他項權證的同時,農村也有很多的農户因為孩子上學等各種原因要向銀行貸款,但是大家不得不注意,農村土地他項權證是否可以辦理的這個問題。

農村土地他項權證是否可以辦理

一、農村土地他項權證是否可以辦理?

農村的土地是不可以辦理抵押登記的,所以自然也就不存在着他項權證。

根據《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二、房屋他項權是什麼?

買房人我們最常遇到的是貸款購房時產生的抵押權。例如我們向銀行貸款買房,那麼房屋他項權證就是存在銀行的,我們擁有的只有房產證和土地證。而等我們把貸款還清了房屋他項權證也就自動註銷了,而它的作用就是在沒還清貸款之前也就是沒註銷之前房屋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是無法過户的。過不了户的房屋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只有在還清貸款過後在相關部門註銷過後房屋才能上市交易。嚴格來説,所謂房屋的他項權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抵押權、繼承權等權利。

1、租賃權:顧名思義,租賃權就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權利,出租人可從承租人那裏獲得租金。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2、典當權:房地產典當是房地產權利特有的一種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內,將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一定典價將權利過渡給他人承典人的行為。 房地產設典的權利為房屋所有權。

設典時,承典人可以佔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為上不佔有、使用該房屋,但有權將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將房屋典權轉讓。設典時,一般應明確典期,出典人應在典期屆滿時交還典價和相應利息從約定而贖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雙方約定,由承典人補足典房的差額而實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3、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 附着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登記。

4、房地產贈與:房地產贈與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無償地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由此可見,農村土地他項權證的辦理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我國擔保法當中明確提到像是農村的宅基地以及農業耕地等這些都是不能夠辦理抵押的,但他項權證正是因為有了抵押關係才會存在的證件,因此,如果您的土地是屬於集體用地的話,在辦理抵押登記的時候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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