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後 - 村委會“強徵”土地他們的權利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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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生活保障,是農民的“命根子”。尤其是在農村土地確權之後,土地對於農民來説不僅僅是單純的生產生活必須品,還能夠轉化成財產入市,能夠幫農民額外獲得一筆收入!

農村土地確權後,村委會“強徵”土地他們的權利到底有多大?

可是農村土地被徵收的事情時有發生,除因經濟發展建設需要,被國家徵收的情況以外,還有部分農民的土地莫名其妙被村委會徵收,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那麼村委會是否有權徵收農民的土地呢?

一、村委會,村民大會都無權超越法律規定,自由處置村集體土地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我國對土地用途有着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相關法律規定:徵收基本農田須經國務院批准後才能實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必須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因此村、鎮政府既無土地徵收的審批權也無實施權。

雖然有明文規定,但在農村,村委會或鎮政府虛構國家徵收土地的事實,轉手將土地賣給開發商以謀取暴利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這時候

我們又該怎麼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首先,相關村民有權拒絕村委會、鎮政府的“徵地”行為,村民可以向當地的國土部門舉報或申請查處;

其次,如果相關部門漠視農民權益,對違法行為不管、不問,村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履行職責;

最後,如果村民遇到“強徵”、“強拆”,一定要保持冷靜,及時報警並以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證據。

二、那麼,什麼情況下,在法律範圍內,可以回收呢?

對不按照規定使用宅基地或已經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佔有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佔有的使用權進行回收,也就是説當你不符合使用標準後,村集體可以回收你的使用權。

①.空閒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能確權,已經確權的註銷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

這表明:你的房子倒塌兩年後,沒有重建,集體應回收你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想繼續使用,符合條件的可以重新申請。如果申請了兩年卻沒建房也有集體回收,註銷土地登記。

②.非農業户口的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回收。

這表明:農業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或移居境外後,就沒有使用權這個,但是原來在農村的房屋屬於私有財產,依然受法律的保護,可以一直使用,但沒有重建的權利。

③.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如果真的遇到此類情況,建議村民及時委託相關專業律師代理維權,因為涉及到徵地、拆遷案件都比較複雜,專業性又強,農民很容易陷入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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