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利包括哪些 - 怎麼合理運用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3W

他項權其實在社會生活中用到的並不是很多,就我而言還是感覺比較陌生的,可能在社會生活中我們會遇到很多類似的問題。但是我們並不會去運用、去解決。這是一項屬於人民羣眾的權利。但是既然是一項權利那就肯定是對我們老百姓來説肯定是是一個有好處的權利。那麼他項權利包括哪些?怎麼合理運用?

他項權利包括哪些?怎麼合理運用?

他項權利包括哪些

1、首先他項權是我國特有的概念,其全稱是他項權利,是指在土地、房屋、森林(林木)、交通運輸工具等不動產和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外,依照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行為設定,並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權利。

目前我國的他項權利登記制度還不完善,人們日常生活中接觸最多的是土地和房屋的他項權利。

所謂房屋的他項權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權衍生出來的典權、租賃權、抵押權、繼承權等權利。下面我們就來一一介紹這幾項權利的具體內容。

一、租賃權

顧名思義,租賃權就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權利,出租人可從承租人那裏獲得租金。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規定,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二、典當權

房地產典當是房地產權利特有的一種流通方式,它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出典人在一定期限內,將其所有的房地產,以一定典價將權利過渡給他人承典人的行為。 房地產設典的權利為房屋所有權。

設典時,承典人可以佔有、使用房屋;也可以行為上不佔有、使用該房屋,但有權將出典的房屋出租或將房屋典權轉讓。設典時,一般應明確典期,出典人應在典期屆滿時交還典價和相應利息從約定而贖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雙方約定,由承典人補足典房的差額而實際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三、房地產權初始登記

房地產權初始登記指對未經登記機關確認其房地產權利,領取房地產權利證書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 附着物的所有權進行的登記。

四、房地產贈與

房地產贈與是指當事人一方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無償地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租賃權與抵押權發生衝突,哪個權力更優先?抵押權和租賃權在性質上是相容的,抵押權所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並且不要求移轉抵押物的佔有,而租賃權是追求標的物的使用價值,同時又移轉佔有。兩種權利之間的關係,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抵押權的設立先於租賃權。我國《擔保法解釋》第66條如此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其次,租賃權的設立先於抵押權。當租賃合同先成立時,其後出租人又以該出租物設定抵押時,該租賃關係繼續有效。這樣,在該房產買賣時,買受人b公司所取得的標的物所有權是不得對抗租賃權的。從本質上講,該抵押權並無優先於所有權的效力,這樣以前已存在的租賃權也可以對抗後設立的抵押權而繼續有效存在。對此,我國《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擔保法解釋》第65條明確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結論:這一道題考查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登記的效力、買賣不破租賃。甲賣房,通知了乙,乙在三個月內沒有表示,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注意三個月的期限。登記是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唯一原因,甲先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都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有效要件,因此都是有效,而且必須注意,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應該將二者區分開來。因此,丁與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並且進行了過户登記,因此,取得所有權。丙與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沒有過户登記,因此,沒有取得所有權,甲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再交付房屋,屬於履行不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丙的損失。

他項權利包括哪些?怎麼合理運用?在文章中也是給咱做了很詳細的介紹。在遇到相同情況下的時候,我們就要知道我們的權利是包括哪些,在遇到問題的時候應該怎麼去解決,在遇到矛盾的的時候要清晰的知道自己應該運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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