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複議訴訟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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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行政複議訴訟特點是什麼?

税收行政複議訴訟特點是什麼?

税務行政複議的特點主要有:

(1)以税務爭議為處理對象,沒有税務爭議,就無需複議。

(2)以税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首先,税務機關已經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否則不存在爭議對象,當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復議。其次,當事人不眼,否則即使存在税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複議也不自動發生。再次,進行復議的行政行為應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後,税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

(3)複議依申請而進行,只能由税務管理相對人提起,不能由原處理機關或上級税務機關提出。

(4)複議審理由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

(5)税務行政複議與税務行政訴訟相銜接,構成税務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規定可選擇的複議之外,税務爭議案件未經複議,當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實體判決。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6)複議案件的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不調解為原則。

二、辦理時限承諾是什麼?

(一)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税務機關在辦理相關的税務方面事項的時候,必須要非常的謹慎,而且所做出的任何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要有所法律依據,否則的話很容易被他人進行行政複議或者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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