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為申請傷情鑑定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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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代為申請傷情鑑定可以嗎?

律師代為申請傷情鑑定可以嗎?

律師代為申請傷情鑑定是可以的,工傷認定、鑑定可以自已去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去申請的,不過傷殘鑑定還是需要本人過去才能鑑定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認定程序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職工因工作原因發生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有關工傷的申請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傷害後果來進行辦理,當事人可以提交規定的材料來進行工傷認定,也可以由代理律師來進行處理,但具體的傷殘等級鑑定是需要由本人親自到司法鑑定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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