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病假工資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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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員工病假工資是否有

試用期員工病假工資是否有

1、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具體數額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確定。

2、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

二、員工試用期的相關規定

1、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考察、用以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錄用條件或求職要求而約定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用人單位不應僅簽訂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否享有和正式員工一樣的醫療期等待遇?答案是肯定的。

2、我國《勞動法》第21條、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18項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即試用期應當被計算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期內。

3、《勞動法》第72、73條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社保費當然包括了法定強制繳納的醫療保險。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不同階段,並不影響雙方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認定。

4、我國原勞動部辦公廳《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給寧波市勞動局的覆函》和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待遇,醫療期限為3個月。

按照我國的《勞動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員工在入職和試用期間都可以請病假的,因為即使是試用期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可以享受病假待遇,試用期員工病假工資也肯定是有的,而試用期員工病假工資如何支付,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比例和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計算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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