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上職工休病假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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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上職工休病假如何規定

法律規定上職工休病假如何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

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係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職工生病休假理論上是不會存在企業為難的情況,因為這類事情有着法律上的詳細規定,只要自己的事情的解決有着重要的基礎,權益的維護就不會存在障礙,但是在具體事情的處理上更多的需要自己注意有關情節操控,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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