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請病假要提供哪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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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規定請病假要提供哪些證明

勞動法規定請病假要提供哪些證明?

1、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請病假的手續,一般以醫療機構診斷和休假證明作為依據的。

2、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員工不免發生身體不適需要請病假的情況。員工要請帶薪病假,需要根據不同用人單位的不同規章制度而準備材料。通常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就診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或住院證明(病休證明有醫師簽名 醫院公章)

請假條(或者企業其他的類似證明)

就診記錄、掛號單等(有些企業不需要)

二、病休時間

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三、病假工資計算方式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

2、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計算基數的100%。

3、患病六個月以上(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計算基數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計算基數的60%。

另外,員工生病有3個月到24個月的病假,具體安排如下: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

(2)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

(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

(3)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12個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2個月;

(5)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另外,需要注意地是,休病假之後一般可以繼續休年假,但是具有以下情形的,就不能繼續要求休年假了。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職工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請病假是必須要給單位開病假條的,但是勞動者必須要出示病假的證明才可以,這樣用人單位才不會扣工資,一般公司都是對於病假有規定的,請病假的程序也應該按照公司的制度來進行,因此,不同的公司規章制度也會不一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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