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長期病假的疾病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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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2-11 01:59:11瀏覽:6957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一般可以請長假的疾病是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精神病人等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疾病都可以進行申請長假,且一般長假的期限是根據自己的工齡來確定的。
可以請長期病假的疾病有什麼?

一、可以請長期病假的疾病有什麼?

癌症病人、尿毒症、嚴重心血管病人、嚴重職業病、嚴重放射病人、精神病人等確診為需要長期病休不能正常上班的疾病可以申請長期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㈠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㈡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二、病假工資標準

我國的病假工資計算的基本公式為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基數×計算係數×病假日。可見,影響病假工資計算的主要是病假工資基數和病假工資係數兩部分。現行法律正是通過對這兩個部分計算標準的界定,把病假待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於正常工資待遇。

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資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計算病假工資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可見,病假工資計算基數並非最低工資標準,更非最低工資的80%,而是《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三個原則,但是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資係數

計算病假工資時,病假工資基數確定後還要確定病假工資係數。

綜上所述,員工如果因為生病導致短時間之內不能在原崗位繼續工作的,單位應當根據員工提供的病例或者診斷書給予一定時間的病假。病假期間的薪資最低不能低於原崗位薪資的60%,根據員工在司工作時間的不同,享受到病假期間的待遇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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