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長期病假審批是否能夠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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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長期病假審批是否能夠通過?

公務員長期病假審批是否能夠通過?

公務員長期病假審批一般情況下在確實存在着病情,而且需要長期治療的情況下是能夠通過的,因為法律當中對於這種情況下長期請病假並沒有辭退的規定,所以在請病假這段時間的話,還應當正常的發放原來的工資的待遇,不能夠辭退。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務員長期請病假,並且確實是屬於身體上的傷害,需要進行休養的,那麼法律當中沒有規定這種情況下必須要予以辭退,相反的還規定了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享受的待遇,

《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病假做明確的規定,一般的病假,以醫院的證明為準。但是對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及對公務員的辭退有明確規定。

二、國家對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 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後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後,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 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另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准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 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於病癒的證明。恢復工作後,因工作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在當代社會公務人員請假的話,需要向領導來打報告,也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主要還是醫院方面所開具的一些身體存在着傷害需要治療的證明,當然在這段時間內,如果請病假的手續已經辦理完畢,批准下來的話,那麼原來的福利待遇是不能夠受到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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