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長期請病假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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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員工請假確實是因為有事情,但是如果員工要是長期請病假的話,這就需要有一定的相應證明,那麼員工長期請病假的處理方式是什麼?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如果確實有此事,那麼長期請病假的需要提供相應的醫院開具的生病證明。詳情請看下文。

員工長期請病假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長期請病假的處理方式有

1、調查一下是否真實的病假,可以定期探望一下,讓他提供主治醫生聯繫方式,或者去其就診醫院問一下。如病假不真實,他就是曠工,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處理即可。

2、如果病假真實,看他是否在醫療期內,超過醫療期了,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其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下是可供參照的法條: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規定 第7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如果在調查之後,員工的請假為真實的,那麼就應該給予員工一定的假期來進行休養,如果是假的話,估計應該會採取相應的手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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