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理由無法拒絕是否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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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多數不規範的勞動關係當中,員工本人請病假非常簡單,只需要口頭的和主管領導交代一聲,並且填寫一份病假條就可以了,問題像這種情況肯定在請病假期間是沒有工資的。可是正規情況下員工病假也是應該給發放一定的工資的,所以有些員工考慮的一個問題就是,請病假理由無法拒絕是否有相關規定?

請病假理由無法拒絕是否有相關規定

一、請病假理由無法拒絕是否有相關規定?

請病假:

1、必須要有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書》,證明書要由主治醫生簽名並加蓋醫院公章才能有效。

2、請假條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期勞動者可照常拿工資,對於病假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二、病假單有哪些要求

醫院開具病假單的若干規定:為加強病假建議書(病情介紹)發放的管理工作,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1、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且具備處方權的臨牀醫生,才具有發放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的職權。

2、醫生只能給親自診治的病人開具病假建議書,同時在病歷(含門診病歷)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建議書必須經醫務科加蓋公章方能有效。

3、各專科醫生(除急診值班醫生外)不得簽發非本專科的病假建議書。簽發病假建議書日期必須與診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開具或日期推後2天以上者,視為無效病假建議書(或病情介紹書)

4、一般門診病人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門診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5、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後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續假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住院特殊病人休假詳見附件。

6、住院病人出院後,對患有短期內難以康復的較嚴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個月,3個月內必須科主任審核批准、簽名,3個月以上須經醫務科審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需陪護者,可註明需陪護天數,但一般不超過6個月。

三、相關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2] 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

《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衞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

小編肯定是隻能站在法律的角度來説,員工在請病假的時候,是需要由醫生給開具的病假證明的,而且醫生不能開假證明,還需要加蓋醫院的公章。想必會有這種疑問的員工大多數屬於想泡病假的情況。要真的沒病就是想要休息的話,和用人單位協商就好了,不需要想這個沒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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