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北京產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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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北京產假待遇怎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北京產假待遇

(1)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單位應當支付女職工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予以獎勵。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職工同時具備上述幾種情況的,其產假應當將每種情況應享受的產假相加,最後得出其實際能夠享受到的產假。

(5)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天數為: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天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流產既包括自然流產,也應包括人工流產。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公司收取押金的做法嚴重違法,應當全數退還,如果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如果不退或者少退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求助,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退還和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產假待遇是什麼樣的

我國法律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但實踐中應分兩種情況討論:

1、是用人單位未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的的產假期間的待遇為:(一)生育津貼;(二)生育醫療費用;(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上述費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種情況下,生育津貼即應視為女職工的產假工資,但由於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產假天數得出的,該津貼的數額可能低於女職工的本人工資數額。因此,若生育津貼的數額低於女職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用人單位未給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這裏的工資應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應是女職工休產假之前的月工資標準。另外,女職工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報銷生育醫療費用及疾患生育手術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規定,只有具有北京市常駐户口的職工才能繳納生育保險。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北京產假待遇可以説在各個地區都算是高待遇,因為北京的經濟水平比較高,經濟發展比較快。隨着我國勞動力的增加,我國勞動合同法也越來越完善和規範,建議遇到此類情況的人,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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