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產假過後工資規定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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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產假過後的工資規定

勞動合同法產假過後工資規定是什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沒有產假工資的規定,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產假後辭職不影響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結算。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公司收取押金的做法嚴重違法,應當全數退還,如果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如果不退或者少退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求助,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退還和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產假期間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若產假期間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順延至產假期滿後終止。但若職工在產假期間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國家法定產假多少天

1、產假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 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2、產假的分類

必須享受的休假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3、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由於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建議準媽咪到當地相關部門諮詢清楚,以免擺烏龍。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法產假過後的工資的規定,我國的法律中明確規定,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女職工產假後辭職不影響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結算。另外,如果確實有需要,職工可以請哺乳假和保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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