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臨時工有沒有產假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一、根據規定臨時工有沒有產假?

根據規定臨時工有沒有產假

現行法律並沒有臨時工這一稱謂,也就是説,已無臨時工的提法和法律依據,很多公司跟臨時工建立的是勞務關係,如果是勞務關係就沒有產假。勞務關係的法律特徵是: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係。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僱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二、對於產假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產假期間領取生育津貼的條件是什麼?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申辦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由用人單位持當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發的相關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其中申辦生育津貼或者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待遇的”

雖然國家法律制度中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但是在法律層面上,臨時工跟用人單位建立的並不是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也沒有義務給勞務工購買社會保險,如果懷孕,用工單位辭退勞務工的行為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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