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臨時工產假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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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單位臨時工產假有工資嗎

事業單位臨時工產假有工資嗎

法律規定中沒有臨時工這一概念,而產假工資不是由公司發放,而是由生育保險提供與產假相應的生育津貼,如過用人單位有向員工提供保險的則以生育津貼的形式領取相應的工資。

二、產假相關法律內容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單位臨時工和單位是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現實生活中,單位裏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固定工,也有不在編制的臨時工。勞動合同法裏沒有臨時工一説。只有短期合同工一説。

可考《勞動合同法》第19條,單位沒有為女職工交滿1年的生育險,女職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貼。女職工是臨時工,有產假,但是單位在臨時工休產假期間,不支付工資。單位沒有為臨時工購買社會保險,包括計劃生育險,臨時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貼。

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合同後,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此外,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國務院令第9號)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也就是説,必須照發基本工資。這樣規定是為了保障女職工基本生活水平,保護母親、兒童的利益。也就是説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所以,臨時工可以合法享受產假,但具體是否有產假工資,應看用人單位是否為臨時工人提供了保險,再依據符合法規的生育保險待遇領取相應的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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