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臨時工同工同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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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臨時工同工同酬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臨時工同工同酬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臨時工是同工同酬,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

新勞動法規定同工同酬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

3、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新勞動法規定同工同酬的內容:

1、男女同工同酬。在勞動報酬分配上的性別歧視由來已久,而且難以根除。

2、不同種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國家和地區也還存在這種分配歧視。我國自解放以來,基本消除了這種歧視現象。

3、地區、行業、部門間的同工同酬。由於各地的經濟水平與生活水平差異很大,各個行業、部門的特點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區、行業、部門間“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4、企業內部的同工同酬。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內容,在同一企業中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動業績的勞動者,有權利獲得同等的勞動報酬。

二、其他法律規定

新《勞動合同法》最重要的修訂,就是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進行了更嚴格的規範,規定了臨時工與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在監管方面,則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同時,經營勞務派遣公司的門檻也相應提高,其註冊資本從現行的50萬元提高到了200萬元。

新政同時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並應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並且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作為補充用工方式,勞務派遣用工主要從事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崗位。新《勞動合同法》對“三性”工作崗位作了具體界定:臨時性工作崗位工作時間不超過六個月,輔助性工作崗位是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新政明確了“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僅僅存在着很多的正式職工,還有一些是由於特殊原因所導致的臨時用工,臨時用工的話,也應當支付勞動報酬,這是受到合同法的保護,並且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具體明確了,臨時工也應當和正式的員工一樣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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