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補償 - 離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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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年假補償 離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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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後年假補償問題

  關於離職後年假補償問題,在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根據該規定,職工要求進行年假補償的前提是因工作的原因而未安排職工休年假,如果是因職工自己的原因主動要求不休年假的,則職工不可以要求單位年假補償;年假補償的是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  對於因年假補償問題與單位協商不成的,職工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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