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 主動辭職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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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主動辭職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通常勞動者離職都是自己主動自願的,但也不排除在單位的逼迫下離職的情況,如果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離職的話,那此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我國法律中對離職補償金標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下面就請大家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員工主動辭職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簽訂後,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 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二、離職補償金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經濟補償金部分

員工被公司辭退,在勞動法上是屬於單位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雖然是屬於合同期滿未續簽合同的情況,但是如果解除勞動關係同樣應該有經濟補償金,其原因勞動法苑網曾經專文敍述,需要了解者可以點擊查看合同到期沒續簽繼續工作是什麼關係?。

根據一九九四年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從上面敍述中可得知,他在該單位共工作了2年10個月,如果根據勞動部的這個規定,應該給予2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果wUzZel是由上海管轄的話,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這樣的話wUzZel就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第二、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中的工資

工資收入按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如果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十二個月的,僅計算所有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資即可。

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實都是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過不能簡單的認為只要是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要支付補償金,而要是勞動者主動自願解除的話則就不能獲得補償金。在勞動者離職的情況下,需要看實際離職的原因是什麼,這樣才能知道究竟單位是否應該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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