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年假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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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關於年假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關於年假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二、年終獎的性質和發放對象

1、判斷“年終獎”的屬性是解決案件的關鍵。一般來説,有的年終獎屬於單位在年底對職工的一種獎勵或福利,但有的年終獎屬於工資的一種。如果屬於後者,用人單位不發年終獎就是拖欠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七條規定:“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由以上國家法律條文可見,年終獎是獎金的一種,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圍。

獎金屬於勞動報酬範圍,是勞動者工資的組成部分。儘管獎金的發放存在多種形式,如月度獎、季度獎或年終獎等,但獎金髮放形式的不同並不能改變這些獎金屬於工資這一根本屬性。

2、如何理解“年度獎金的發放範圍是發放時在冊的全體員工”

根據部分單位或公司制定的內部《年終獎評審發放辦法》,其中規定的“年終獎的發放條件必須是在冊員工”,也就是在發放年終獎前離職的員工不能享受。公司之所以這麼規定也是抓住了一些員工在年前集中辭職的特點制定的。儘管規定明確,但由於“年終獎金”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勞資雙方在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問題的關鍵在於多數用人單位未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年終獎”的性質。

所以,只有約定的“年終獎”不屬於工資性質,用人單位規定的“年度獎金的發放範圍是發放時在冊的全體員工”才有合法存在的基礎。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每年都享有法定的年假,而對於年假是屬於帶薪休假的,但是如果是單位額外放的假期麼就需要根據單位的,是否發放薪,如果是在法定假期期間工作的,一般需要發放加班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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