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年假的規定的解釋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年假的規定的解釋有什麼?

勞動合同法關於年假的規定的解釋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關於年假的規定,而在《勞動法》中,年假的時間是根據累計工作時長而定的:

1、年假,指的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而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而不滿1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5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而不滿2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10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15天。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年假工資補償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假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我國實行帶薪年假的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帶薪年假,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可以享受15天的帶薪年假;在單位工作10~20年的,可以享受10天的帶薪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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