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於年假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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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關於年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關於年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勞動法》,年假規定的時間是根據累計工作時長而定的:

1、年假,指的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而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而不滿1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5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而不滿2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10天;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規定年休假為15天。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二、單位不給安排帶薪年假怎麼辦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同時,該法第7條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企業安排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就需要支付員工一定的補償,並且相關的補償用不能夠用補休的方式來替代。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相關的勞動法規,員工可以向勞動局舉報企業,勞動行政部門會根據事實給予相應處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關於年假的規定有如果勞動者入職一年以上,就可以帶薪休假。如果已經入職了一年,但工作年限還未滿十年的,年休假天數為五天。如果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未至二十年,則年休假天數為十天。工作年限在二十年以上的,則年休假天數為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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