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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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未成年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未成年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什麼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未成年保護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二、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是什麼?

(一)就業年齡的限制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以及保障他們在就業前有接受完整義務教育的時間。《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就業權利,在就業問題上不得歧視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已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二)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體發育還未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及危險的工作、他們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勞動法規定,招收錄用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格檢查,錄用後也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三)對未成年工實行工作時間的保護

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育和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製度,並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加班加點和夜班工作、對於某些經過批准允許招收16週歲以下的學徒的特殊行業,國家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保證他們的身心能夠健康成長。例如,勞動部就在《關於教工學校學生的學習、勞動、休息時間的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週歲的學生,在進行生產實習時的勞動時間為,每一學年每天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每天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學年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

(四)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為保障未成年工的身體健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如果發現疾病或身體發育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治療。

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的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取消。

綜上所述,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是很大的,不僅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上有一定的規定,還對這個未成年人在勞動用工市場上有一定的規定的,是明令禁止所有的用人單位招聘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員工的,否則就屬於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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