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休年假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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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給的時候一般是會約定一定的期限的,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要到期了之後是需要及時處理的,如果要續期的話要提前進行協商處理,關於合同到期未休年假處理是怎樣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知識。

合同到期未休年假處理是怎樣的?

一、合同到期未休年假處理是怎樣的?

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應當按照你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綜上所述,關於合同到期未休年假處理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勞動合同到期之後是可以對年假的事宜進行協商處理的,當然也有相關的規定,單位是可以對你沒有休過的年假進行工資的折算的,有專門的年假折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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