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税率在哪查 - 反傾銷税如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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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傾銷税率在哪查?

反傾銷税率在哪查 反傾銷税如何徵收

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可以查反傾銷税率,要進口的東西反傾銷税率是多少,那清關交税的時候就要繳納多少反傾銷税。税費一般是貨值*税率。

二、什麼是反傾銷?

反傾銷税就是對傾銷商品所徵收的進口附加税。當進口國因外國傾銷某種產品,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時,徵收相當於出口國國內市場價格與傾銷價格之間差額的進口税。

三、反傾銷税如何徵收?

(一)徵收的決定。如果徵收反傾銷税的所有要件已經滿足,是否要徵收反傾銷税,以及徵收數額是等於傾銷差額,還是低於傾銷差額,均由進口國當局決定。如果在傾銷差額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那麼反傾銷税的徵收額最好低於傾銷差額。

(二)徵收的對象。徵收反傾銷税時,不能採取歧視性做法,對所有被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都要徵收反傾銷税。徵收數額對各個輸出商要有適合的份額。如果不能指定某國所有輸出商的名稱,就可以指定為該國。

(三)基本價格制度。基本價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以不超過輸出國最低的正常價格的範圍,來確定“基本價格”和輸出價格之間的差額,並作為反傾銷税的徵收額。

相關法律規定:

《關税及貿易總協定》

第三十七條

終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傾銷税。徵收反傾銷税應當符合公共利益。

第三十八條

徵收反傾銷税,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九條

反傾銷税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屬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條

反傾銷税的納税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一條

反傾銷税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傾銷幅度,分別確定。對未包括在審查範圍內的出口經營者的傾銷進口產品,需要徵收反傾銷税的,應當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傾銷税。

第四十二條

反傾銷税税額不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傾銷幅度。

第四十三條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並在此前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税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將會導致後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的,反傾銷税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傾銷税,高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税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已付或者應付的臨時反傾銷税或者為擔保目的而估計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退還或者重新計算税額。

第四十四條

下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傾銷税,但立案調查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一)傾銷進口產品有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傾銷歷史,或者該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口經營者實施傾銷並且傾銷對國內產業將造成損害的;

(二)傾銷進口產品在短期內大量進口,並且可能會嚴重破壞即將實施的反傾銷税的補救效果的。

商務部發起調查後,有充分證據證明前款所列兩種情形並存的,可以對有關進口產品採取進口登記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徵收反傾銷税。

第四十五條

終裁決定確定不徵收反傾銷税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徵收反傾銷税的,已徵收的臨時反傾銷税、已收取的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應當予以解除。

第四十六條

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有證據證明已經繳納的反傾銷税税額超過傾銷幅度的,可以向商務部提出退税申請;商務部經審查、核實並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税税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可以作出退税決定,由海關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税後,在調查期內未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該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能證明其與被徵收反傾銷税的出口經營者無關聯的,可以向商務部申請單獨確定其傾銷幅度。商務部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作出終裁決定。在審查期間,可以採取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措施,但不得對該產品徵收反傾銷税。

有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對於中國公民來説,在中國貿易經濟信息網可以查到反傾銷税,這也就回答了“反傾銷税率在哪查”這個問題。反傾銷税是對進口產品的附加税額,當由於國外某產品流入本國市場,造成國內某企業受到損害時,受到損害的國家就會實施反傾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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