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税的一般效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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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税的一般效應是什麼?

隨着世界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貿易也越來越頻繁。以農作物為例,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盛產的某種作物,同時也有匱乏的某種作物。這樣就需要與其他國家進行貿易以滿足自身需求。在這個過程中,有些國家利用自身優勢以不正當手段來期望達成某種目的。為了抵制這種不正當手段,國家就實施了反傾銷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內容。

一、反傾銷税的目的

目的在於抵制傾銷,保護國內產業。通常由受損害產業有關當事人提出出口國進行傾銷的事實,請求本國政府機構再徵。政府機構對該項產品價格狀況及產業受損害的事實與程度進行調查,確認出口國低價傾銷時,即徵收反傾銷税。政府機構認為必要時,在調查期間,還可先對該項商品進口暫時收取相當於税額的保證金。如果調查結果傾銷屬實,即作為反傾銷税予以徵收;傾銷不成立時,反傾銷税即予以退還。有的國家規定基準價格,凡進口價格在此價格以下者,即自動進行調查,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各國徵收傾銷税的法則差別很大,關税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關於徵收反傾銷税的規定,對各國並無約束力。六十年代中期,肯尼迪回合時,曾制定《反傾銷法典》(Anti-Dumping Code)1973-1979年東京回合時,又加以補充修改,除對傾銷含義加以界定外,並規定徵收反傾銷税時必要條件。傾銷停止時,應立即取消徵收。但這未能真正起到統一各國立法的作用。濫用反傾銷税的事例時有發生。反傾銷税從來是貿易大國進行關税戰、貿易戰的重要工具。反傾銷税的納税人為傾銷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二、反傾銷税的徵收

(1)徵收的決定。如果徵收反傾銷税的所有要件已經滿足,是否要徵收反傾銷税,以及徵收數額是等於傾銷差額,還是低於傾銷差額,均由進口國當局決定。如果在傾銷差額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那麼反傾銷税的徵收額最好低於傾銷差額。 (2)徵收的對象。徵收反傾銷税時,不能採取歧視性做法,對所有被認定傾銷的進口產品都要徵收反傾銷税。徵收數額對各個輸出商要有適合的份額。如果不能指定某國所有輸出商的名稱,就可以指定為該國。 (3)基本價格制度。基本價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競爭條件下,以不超過輸出國最低的正常價格的範圍,來確定“基本價格”和輸出價格之間的差額,並作為反傾銷税的徵收額。

三、反傾銷税的一般效應

傾銷指,一國出口商以低於其在正常貿易中供國內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以低於正常價值(normal value)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有關行政當局或職能部門(如海關)根據本國反傾銷法或世貿組織《反傾銷協議》就本國廠商對外國傾銷提出的起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如果認定傾銷存在並因此對本國相關產業造成損害,就會做出肯定裁決,對傾銷商品徵收除正常關税之外的、相當於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之差額的附加税,即反傾銷税(Antidumping Duties)。反傾銷税的徵收必須同時符合三項基本條件:

(1)傾銷存在,即產品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格(國內銷售價格或對第三國出口價格或其生產成本);

(2)損害存在,即進口國競爭產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損害威脅,或者一項新產業的建立受到嚴重阻礙;

(3)損害與傾銷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進口競爭產業所受的損害是由傾銷造成的。

反傾銷税的一般效應。如果進口國當局對出口國壟斷企業的長期性傾銷徵收反傾銷税,進口國進口品價格會提高,對進口品的需求和實際進口數量下降,在某些情況下從反傾銷調查國的進口會完全停止,國內進口競爭廠商的產量和收益增加。同時,國家關税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減少。但只要生產者增加的福利和國家關税收入大於消費者減少的福利,徵收反傾銷税的綜合效應就被證明是有效的。

綜上,反傾銷税是對本國本土貿易的保護及支持。在世界一體化趨勢不可逆的今天,國家之間的利益休慼相關。正如著名的蝴蝶效應所描述的一樣,每個國家一個小小的變動就可能對世界經濟的格局產生不可預估的影響,所以每個國際都應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不能為眼前的蠅頭小利所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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