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2021年勞動合同基本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有很多職工對勞動合同當中先不關心其他的規定,可能自己第一眼要留意的就是書面合同對於基本工資的約定。尤其是在有些新人腦海當中,自然就會覺得勞動合同當中的工資必須跟當初自己在應聘的時候工作人員告訴的是一樣的。下面我們就以廣東省為例,來了解一下廣東勞動合同基本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廣東2021年勞動合同基本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廣東2018年勞動合同基本工資的依據是什麼?

標準為1895元/月,對應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

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基本工資一欄是“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應員工來説,用人單位計算加班費或者相關福利時會按照當地最低的工資進行計算,屬於用人單位轉空子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約定的工資填寫。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由此可見,廣東勞動合同基本工資最低約定的是不能夠低於1895元的,因為在所有的省份,勞動合同當中的工資不能夠低於本省出台的最低標準。可實際上,公司具體的工資架構都是由內部自己決定的,因此薪資的表現形式也不會這麼教條化,基本工資的約定也不可能是一個統一的數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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