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三年與終身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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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簽訂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合同是有種類的,分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於勞動合同三年與終身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接下來讓小編來告訴大家有關的法律規定和知識。

勞動合同三年與終身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三年與終身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終止條件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期限屆滿,雙方的勞動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協商同意,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律對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意期限。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約定具體明確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要不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這種勞動合同一般不能終止。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合同,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有明確終止時間約定的合同,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是指無確定終止時間約定的合同。這就是兩者的區別。由於該法第46條第5款規定,用人單位提出合同期滿不續訂而終止合同的,依然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與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基本持平,沒有什麼差別了。然而,在《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和政策的規範下,由於用人單位正常解除合同須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終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而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終止的機會少,正常解除的機會多,且勞動者工作年限長的居多,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終止的機會多,解除的機會相對少,且勞動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所以無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遠遠大於固定期限合同結束時的成本。這是兩者曾經有過的一個重要差別。正因為有這樣一個差別,所以多年來用人單位願意與勞動者訂立一年期限的合同,而不願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合同。2008年1月1日以後,兩者的這一重要差別會逐步消失,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審視、認識無固定期限合同與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別,儘量與勞動者訂立較長期限的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勞動合同三年與終身合同的區別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為大家解答了,勞動合同在到期之前是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是否進行續簽的,如果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續簽的話一般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提高了待遇的話勞動者不續簽是不可以獲得補償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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