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約單位剋扣獎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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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有些勞資矛盾完全就是在於職工為人處事的整個過程是存在着很大的問題的,靈活的處理勞動關係是不會發生那麼多無謂的爭執的。就像是處理勞動合同到期有些職工就顯得非常的欠缺經驗,關鍵是自己做出了不續約的這種決定以後,面臨的結果卻是合同到期不續約單位剋扣獎金。

合同到期不續約單位剋扣獎金怎麼辦

一、合同到期不續約單位剋扣獎金怎麼辦?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公司不能扣發獎金,獎金屬於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勞動者付出了勞動所對應的獎金,用人單位應予以支付。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勞動者蒐集證據,計算出工資數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二、合同到期單位不讓辭職應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和公司所籤勞動合同中有過更具體的約定,比如這個職位要辭職需要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等,否則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履行了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一個月期滿後即可自行離職,公司無權強制滯留你。

當勞動合同到期時,若勞動者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公司無權強制和你續簽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未到期,尚未終止之前,若有無故曠工的情況出現,公司有權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對你的曠工行為進行處分。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之後,只要書面告知公司不再續簽新合同,可以不去上班,公司不能計算為曠工。

三、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首先有一點可以肯定的,合同到期不續約單位剋扣獎金的這種做法絕對是不可以的。但是,小編猜想可能是有些職工在合同即將到期之前就已經有了不續簽這種打算了,但是,勞動勞動合同到期的當天才告訴用人單位並且馬上就要離職的,這就難以避免的讓公司有剋扣獎金的這種做法的,所以就算自己不續約了也一定要提前的説一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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