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剋扣獎金能認定為剋扣工資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3W

一、單位剋扣獎金能認定為剋扣工資嗎?

單位剋扣獎金能認定為剋扣工資嗎?

單位剋扣獎金與剋扣工資通常不是同一個概念,但是總的來説單位是不能隨意剋扣員工的獎金或者工資的。“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者付出勞動後,用人單位每個月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用金錢的方式支付勞動者工資,但總有一些不守信用的用人單位。很多單位有剋扣、拖欠工資的情形,實踐中需要具體對單位剋扣工資進行認定。

二、單位剋扣工資該怎麼認定

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對“剋扣”一詞,應做進一步的理解:在勞動者已經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

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率相聯繫,經濟效率下浮導致工資必須下浮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為剋扣工資。

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能視為無故拖欠;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也不是無故拖欠。

我國的勞動法中明確的規定了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藉口對員工的獎金或者是工資進行剋扣,否則單位有權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如果對於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向法院的進行進一步的起訴處理。如果遇到對員工不合理的行為一定要用正當的方式捍衞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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