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單位的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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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單位的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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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體的勞動關係中,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到期後,會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續簽第二次勞動合同,而如果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在作出一定的合法補償後,這也是成立的。那麼,勞動者最關心的是,與單位的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賠償?

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經濟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的一個重要前提就是協商一致,有一方不願意續簽,那麼勞動合同就不成立。勞動合同不續簽,如果是勞動者的意願,那麼用人單位則不需要作出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則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到底與單位的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怎麼賠償?希望以上能夠給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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