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簽字後置業擔保公公司做抵押登記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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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貸簽字後置業擔保公司做抵押登記的時限

房貸簽字後置業擔保公公司做抵押登記的時限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二、住房置業擔保的特點

1、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業擔保,是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的一種補充。

2、是特定的專業性擔保機構提供的保證擔保,以區別其他形式住房保證擔保行為。

3、規定了保證方式和反擔保方式,住房置業擔保提供的保證方式是連帶責任保證,依照連帶保證的法律規定,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是為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提供專業擔保,收取服務費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

三、擔保的設立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第十六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所在城鎮正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的身份證件;

(三)收入來源穩定,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訂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購銷合同;

(五)已足額交納購房首付款;

(六)符合貸款人和擔保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擔保公司提供住房置業擔保,應當嚴格評估借款人的資信。對於資信不良的借款人,擔保公司可以拒絕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住房置業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期間;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九條 住房置業擔保的保證期間,由擔保公司與貸款人約定,但不得短於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且不得超過擔保公司的營業期限。

第二十條 設定住房置業擔保的,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以依保證合同約定要求擔保公司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向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住房置業擔保的,擔保公司有權要求借款人以其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向擔保公司進行抵押反擔保。

第二十二條 房屋抵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抵押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債權的種類、數額、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房屋的權屬和其他基本情況;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擔保公司清算時,抵押權的處置;

(六)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三條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合同訂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係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 房屋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後,房屋抵押權方可終止。

第二十五條 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房屋保險的,抵押人應當在抵押合同訂立前辦理保險手續,並在保證合同訂立後將保險單正本移交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期間,抵押權人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者撤銷保險。抵押的房屋因抵押人的行為造成損失致使其價值不足作為履行債務擔保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房貸簽字後置業擔保公司做抵押登記的時限為三十天內,也就是説,一旦與擔保公司簽訂合同,抵押人應於三十天內到相關的機構進行抵押登記。抵押應簽訂書面的合同,如果抵押合同的內容發生了變化或者抵押關係終止,需要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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