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退休金2022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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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退休金2022新政策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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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社保補繳新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1、人員範圍


    具備4項條件的企業人員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1)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户籍;


    (2)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3)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下同);


    (4)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2、補繳及待遇計發


    一次性補齊可按月領養老金。


    符合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統一規定的補繳標準,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準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週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具體補繳標準和月養老金水平見右表)。


    今後國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以上補繳納入人員由省按特殊羣體對待,另行研究制定調整養老金辦法。


    3、費用籌集


    原則上由個人負擔


    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養老金領取


    基本養老金先從個人賬户中支付


    對出生時間的認定,全省實行本人原始檔案與居民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原始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證為準。


    對工作經歷的認定,以認定是否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為重點,原則上以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為準:本人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元的標準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賬户。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户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準支付。


    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個人繳費賬户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原已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或繼續享受,或按本實施意見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


    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補繳後,不認定連續工齡和參加工作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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