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靈活運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9W

近年來,建築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得到了飛速發展,施工企業在建成一座座高樓大廈的同時,也往往因為建設單位拖欠其鉅額工程款而深深困擾,從而給本已資金十分緊張的施工企業雪上加霜。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必須運用法律手段,而建築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眾多,上海債務律師現就如何靈活運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的問題進行探討,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如有不妥之處,還望批評指正。

如何靈活運用法律手段清收工程款

一、 嚴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關,儘量完善合同條款。

過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往往套用《建築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格式範本,該範本由於制定時間較早,其中的許多條款已經不再符合當前的法律規定及適應市場需要,為此,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了配合國家近年來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用於簽訂合同,該範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符合剛頒佈的《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能夠最大限度保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 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

為了使建設單位即發包方一開始就能夠及時支付工程款,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對應付的工程價款提供相應財產作為擔保,也可以由第三方來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以是連帶責任保證。這樣將來萬一發包方無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時,承包方即可用發包方用以擔保的財產來清償債務,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擔保證責任,從而使承包人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正確運用《合同法》第286條行使對所建設工程的法定抵押權。

根據《建築法》及《合同法》第 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按約建成了房屋,且竣工驗收合格,但發包人遲遲不付清工程款,根據以往法律規定,承包人無法將所建房屋進行折價或拍賣以抵償工程款,例如根據我國1995年通過的《擔保法》規定,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行使留置權,但該留置權僅限於動產,承包人不能對諸如房屋等不動產行使留置權,而發包人往往又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造成承包人墊付的鉅額工程款無法收回,這顯然損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合同法》本着保護承包人利益的原則,在第286條中明確規定承包人對所建工程具有法定抵押權,即“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這裏所稱的“價款”是指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之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勞動的報酬、所投入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以及因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即報酬請求權、墊付款項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2)承包人在行使法定抵押權時,並應當注意遵循以下程序:

1、催告發包人,即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時,承包人有權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這是行使法定抵押權的必經程序。承包人在留置發包人的財產後,應當確定2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發包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2、協議將該工程折價。在承包人催告中所確定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然逾期不支付價款的,除按照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的以外(高速公路、政府辦公樓、鐵路橋樑等),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即雙方協商確定該工程的價格 ,將該建設工程出賣給第三人 ,並從所獲工程款中優先受償 ,即當發包人 有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時,承包人可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受償。

3、依法拍賣。在承包人與發包人無法就工程折價達成協議 ,或者??司芫??行?槭保??勒戰ㄉ韞こ痰男災什灰私?信穆艫囊醖猓?邪?擻腥ㄉ暱餚嗣穹ㄔ航?黴こ膛穆簟N夜?延?997年正式實施《拍賣法》,承包人可依法將該建設工程進行拍賣,並且有權就拍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對於發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已將該工程抵押給了銀行的情形,即銀行和承包人同時對該工程設定了擔保物權,對於工程拍賣所得價款究竟誰更優先受償的問題,從《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可知,第286條款指的就是法定抵押權,在法定抵押權和約定抵押權並存時,無論約定抵押權發生在前和在後,根據“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權利”的原則,法定抵押權均應優先於約定抵押權行使。建築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勞動和墊付資金建造的,如果允許約定抵押權優先行使,則無異於以承包人的資金來清償發包人的其他債務,等與發包人將自己的欠債轉嫁給本屬於第三人的承包人,違背了公平及誠實信用原則。法定抵押權是法律為保護承包人利益而特別賦予的權利,作為承包人,施工單位應該積極加以運用。

(4)如果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發包人(開發商)已經分別與消費者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在發包人拖欠支付工程款時,即可能發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權與消費者權利的衝突。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若雙方當事人已經在房地產部門辦理了交易登記手續,則消費者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就該房屋而言,法定抵押權已歸於消滅。若雙方尚未辦理交易登記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即雙方當事人在尚未辦理交易登記手續的情形下,該房屋仍應屬於開發商所有,承包人對其仍享有法定抵押權。

(5)法定抵押權的行使方式:一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議折價;二是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這與《擔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方式不同,該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按照《合同法》第286 條規定“承包人既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這裏所規定的不是“提起訴訟”,而是“申請法院拍賣”,其立法意圖是要改變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方式,由承包人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抵押權,而無須通過訴訟程序。有關的具體申請執行程序,目前尚無專門規定,參照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程序的規定,承包人首先應該向法院提出申請,並舉出證明法定抵押權存在及該法定抵押權具備執行條件的證據;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就法定抵押權是否成立及是否符合執行條件提出異議的,應當裁定終止執行程序,並駁回承包人之申請;承包人須另外提起確認之訴,以確認法定抵押權之成立,待獲得生效的勝訴判決後,方能申請法院依法拍賣。

四、 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保護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過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設工程後,發包方往往以其對外債權收不回來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對此承包人往往無計可施。而新頒佈的《合同法》對債的保全中的代位權訴訟作了明確規定,該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如何行使代位權作了進一步的解釋。這就從法律上明確賦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償的權利。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