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保修期限是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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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保修期限是怎樣規定

施工單位保修期限是怎樣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同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8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從以上規定可知,在建設工程正常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保修期的起算時間為:以參加竣工驗收各方正式簽署驗收合格報告之日為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但在建設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來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期從該日起算;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保修期從轉移佔有之日起算;如果因為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無法完成竣工驗收的,則保修期不能起算。

有些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往往要經過一段時間以後才能完成交付,當竣工日期與實際交付日期不一致時,保修期該如何計算?如商品房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後,房屋的預售剛剛開始或者還沒有完成,有的房屋預售可能要數年才能完成。如果保修期按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則可能購房者購房時保修期將要到期或期限已滿,對於購房者來説,就會享受不到或者享受很短時間的保修服務,這對購房者明顯不公平。因此,建設部《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第6條規定:“住宅保修期從開發企業竣工驗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限不應低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可延長保修期。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只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5條規定的保修期限為:“正常使用情況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內容與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牆面、廚房和衞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

3、牆面、頂抹灰層脱落1年

4、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1年

5、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1年

6、管道堵塞2個月

7、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次期

8、衞生潔具1年

9、燈具、電器開關6個月

10、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户自行約定。”

同時,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根據以上規定,第一,商品房的保修期是從交付之日而不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第二,如果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的保修期的存續期限大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則以該存續期作為商品房的保修期;如果交付房屋時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存續的保修期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則按照《規定》確定的最低保修期執行。

二、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考慮到各類建築工程的不同情況,《建築法》對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對最低保修期限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建築法》第62條對確定建築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則作了明確規定。確定建築物保修的具體期限,應當遵循第62條規定的原則,即:

1、保證建築物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對危及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如按照《建築法》第60條關於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期,應當延及建築物的合理壽命期間。

2、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建築產品是以高額投資取得的長期使用的特殊產品,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應當與建築產品的特點相適應,不能過短。否則,用户以高額投資取得的建築產品在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而無人負責,勢必損害用户的利益。

關於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應注意的是,國務院規定的保修期限,屬於最低保修期限,建築施工企業對其施工的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不能低於這一期限。國家鼓勵施工企業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

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業就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作出了自己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規定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延長。如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工程保修項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餘為6個月到1年。

同時,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7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5、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在裝修後可以不用擔心質量問題商家以安裝完畢為由進行抗辯不予維修,根據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幾乎規定了各類裝修品種的最低保修期,換句話説,商家在保修時間不得低於法律強制性規定,當然長於法律規定不予禁止。同時也應注意的是,保修期的起算期間,而不是並不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算,而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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