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形式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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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約責任形式具體有哪些

違約責任形式具體有哪些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民法典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4、定金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二、違約責任構成條件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有違約行為;

2、有損害事實;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無免責事由。前者稱為違約責任的積極要件,後者稱為違約責任的消極要件。此處僅討論其積極要件,即違約行為。

我國《民法典》中主要規定了五種,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等,具體採用哪種違約責任形式,可以先看看合同當中是否有約定,要是沒有約定的話,事後也是可以做出補充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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