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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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轉包是什麼

工程轉包是什麼?

1、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於: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並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

2、根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二、工程轉包合同是否合法

1、工程轉包合同是違法的。

2、《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倒手轉包建設工程項目。前款所稱倒手轉包,是指將建設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承包,只收取管理費,不派項目管理班子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的行為。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倒手轉包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因倒手轉包發生的質量、安全事故,由轉包單位承擔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停止以總承包企業名義承包建設工程一年以上、兩年以下。

三、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工程轉包的法律責任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體現以下4個方面:

(1)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簽訂的轉包合同無效,已履行的合同內容無法直接返還,應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在轉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損失由轉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根據過錯責任來承擔;

(2)因轉包產生的拖欠材料款、租賃款、農民工工資等費用,轉包人單獨或與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連帶支付的責任;

(3)因轉包發生的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轉包人應當與實際施工人就安全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因轉包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轉包人應當與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方面: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的,將面臨以下處罰:責令改正,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限制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承攬新的工程項目;記入單位、個人信用檔案,並於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台公示等。

3、刑事責任方面:因轉包引起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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