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非法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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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轉包
工程承包單位承包了建設工程之後,未經發包人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並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由此看出,轉包是一種法律禁止的行為,其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認定轉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係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轉承包人對於轉包人來説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
2、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構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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