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護理費誰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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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護理費誰來支付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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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護理費誰支付

工傷職工護理費,停工留薪期由所在單位支付;勞動能力鑑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礙,需要護理的,由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用人單位負責護理,用人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請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請人護理。

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的,應當從所在省市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當地護工水平,比照同類情況辦理。

二、勞動能力鑑定需要護理

工傷職工治療終結,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存在生活自理障礙,按照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障礙程度,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標準為:完全護理50%,大部分護理40%,部分護理30%。生活護理費隨着當地職工工資和生活費變化,由所在省市適時調整。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生活護理費。

三、護理條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範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政發〔2014〕65號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經收治的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由所在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所在單位未派人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按照不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標準向工傷職工支付陪護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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