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待遇誰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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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停工留薪待遇誰來支付?

工傷停工留薪待遇誰來支付?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

(一)醫療待遇: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康復性治療費用、轉外地治療的工傷交通費、工傷住宿費、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二)傷殘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

(三)工亡待遇: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職工因工傷需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不能自理的還可享受護理待遇;

(二)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停工留薪期是什麼意思?

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後暫時停止工作,接受醫療救治和傷情恢復的時期稱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包括醫療機構治療期和傷情功能恢復期兩階段。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若傷情嚴重或者特殊情況,經廈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診斷和《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

工傷職工或其親屬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停工留薪期發生爭議的,可向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確認申請。對設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確認通知之日起15日內,可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確認。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但職工依法自願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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