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傷害現場證明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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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傷害現場證明人證言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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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傷鑑定證明人不在現場的行嗎


工傷認定過程中,證明人是不需要在場的,要求提交證明人的證言沒有法律依據。以下規定中,均沒要求提交證明人的證言。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五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複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職工本人無法申請、由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申請人與傷亡職工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據材料:

(一)屬於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

(二)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活動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提交傷殘證件及指定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四)因公外出期間失蹤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

(六)特殊情況需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申請材料。

就算工傷發生時沒有任何一個人在場能夠為受傷員工作證明的,員工也是可以憑藉自己受傷的事實跟單位要賠償的,單位不能以沒有證人為藉口拒絕賠償。如果單位有任何疑惑,就必須自己承擔其找出證據證明員工不是工傷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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