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車禍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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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車禍算不算工傷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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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包含哪些行為?

根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簡述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為包含如下: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盜竊,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利誘,是指以物質和非物質利益誘使掌握和了解權利人商業祕密的有關人員向其披露商業祕密,這是實踐中常見的一種方式。脅迫,是指以給商業祕密權利人或掌握瞭解商業祕密的有關人員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其交出商業祕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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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這是行為人侵犯商業祕密這一非法行為的繼續。是對商業祕密的進一步侵犯。披露,是指行為人公開非法獲取商業祕密的行為,不論出於何種目的和動機,只要實現了公開的行為即可構成。使用,通常指行為人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祕密直接用於生產、經營之中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指行為人將非法獲取的商業祕密提供和轉讓給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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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這一種侵權行為是以行為人和權利人之間有保守商業祕密的權利義務關係為前提的。雖然行為人因合法方式獲得和掌握了權利人的商業祕密,但應嚴格地履行保密義務。如果是行為人違反保密義務,將其掌握的商業祕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顯然屬於一種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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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人明知或應知他人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而予以獲取、使用或者披露該商業祕密的,也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所謂第三人,指直接獲取權利人商業祕密的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明知是對向其傳授商業祕密的人具有獲取商業祕密的非法行為的確切性認識,應知是一種主觀上的預見性。只要將行為人明知或應知他人以不正當手段侵犯了權利人的商業祕密而對該商業祕密予以獲取、使用或披露的,儘管具有間接性質仍構成對商業祕密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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