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廢止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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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廢止了嗎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廢止了嗎

沒有,目前依然有效。

一、正常工資支付:

1、工資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週期期滿後第七日,用人單位因故不能在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支付工資的,可以延長五日;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一個月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工資支付表應當有支付單位名稱、工資計發時段、發放時間、員工姓名、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扣除的項目、金額及其工資賬號等記錄。工資支付表至少應當保存兩年。

3、用人單位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並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當與工資支付表一致。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委託銀行發放的,應當將工資存入員工本人賬户。

4、用人單位以現金形式支付員工工資的,應當由員工本人領取,並在工資支付表上簽收。員工因故不能親自領取工資的,可以委託他人代領,但應當提供書面的授權委託。員工死亡的,工資由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領取。

5、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的,其工資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每月平均工作二十一點七五日計算。

二、加班工資支付: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費,加班費標準:

1、安排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正常工作時間後,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工作的,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員工加班工資。

三、假期工資支付:

1、實行小時、日工資制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期間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員工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標準,支付其法定休假節日期間的工資。

2、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

3、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4、員工請事假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間的工資。

四、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1、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上款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計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2、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3、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4、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5、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6、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計算方法:(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廢止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在新的《工資支付條例》未出台前,各單位需要按照《工資支付暫行條例》進行工資支付。進行工資結算時需要《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和《勞動法》相結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工資支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需要做到懂法,守法和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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