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後工資標準有什麼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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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後工資標準有什麼樣的規定?

工傷作為我們工作中所受到的傷害,我們可以向用人單位和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那工傷帶給我們的傷害是長久的,在一定時間或短時間內是無法治癒的。我們在這一期間內的生活怎麼辦呢,那工傷鑑定後工資標準有什麼樣的規定的呢,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做詳細的解答。

工傷工資發放標準是怎樣

勞動法中對於工傷工資並沒有規定,是由《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規定的。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不變,停工留薪期結束後,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以確定不同的工資。

工傷鑑定後工資標準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大家看明白了麼。這裏明確了,由於工傷所致的人員在受到工傷的鑑定後,用人單位要每月發放一定比例的津貼以滿足工傷人員的正常生活。在這裏小編也提醒大家一定要安安全全的工作,為了你和你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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