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逃税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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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税逃税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偷税逃税罪司法解釋內容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税漏税認定標準

1、認定逃税罪,要注意準確認定其客觀方面,即逃税行為的認定。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條文修改前的偷税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税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燬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申報。是指不向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税人逃避納税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欺騙、隱瞞更加複雜。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税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税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

2、認定逃税罪,需要注意逃税罪的初犯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逃避繳納税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在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所有應納的税款。

(2)、繳納一定的滯納金。

(3)、已受到税務機關行政處罰。修正案規定,對逃税罪的初犯在補繳税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税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逃税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對罪名的認定標準以及量刑標準,偷税逃税屬於違法行為,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犯了逃税罪,即使補交了税款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量刑標準根據逃税的金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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