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服工傷傷殘鑑定怎麼辦?
隨着我國法律的不斷健全,其中勞動法就保障了勞動者的各項權益,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那麼員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是可以申請賠償金的,如果單位不服工傷傷殘鑑定怎麼辦?那麼用人單位可以向上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部門提出進行第二次工傷鑑定的申請。
申請鑑定的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一、行政複議流程
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被申請人
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
行政複議機關
(1)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
(2)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
二、申請複議期限
(1)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
(2)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三、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
(1)複議申請書;
(2)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書或工傷認定決定書;
(3)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行政複議的受理
應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受理。
四、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單位不服工傷傷殘鑑定怎麼辦,如果勞動者遭遇了工傷,不僅會對工作帶來影響,還會給勞動者今後的生活帶來諸多的不便,那麼給勞動者支付的工傷賠償金,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勞動者的損失,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